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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青人问题的来龙去脉

穿青之家8年前 (2015-12-28)历史穿青87738

穿青人问题的来龙去脉  第1张 


1955年,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派人来到贵州,由省、地、县三级抽人参加共50多人组成工作队对穿青人的民族成份问题进行调查。调查范围主要是毕节、安顺两地区。在毕节又分为大定、纳雍、织金、水城四个组。调查组对外的名称不统一,在纳雍叫“山区生产调查组”,在织金叫“访问组”,在大定叫“山区生产改造工作队”等。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穿青,其次是龙家、蔡家、卢人、南京等族称。这次调查从四月份在省里开会布置到八月初回省总结,前后历时四个多月。这次调查以费孝通教授为首,其结论是穿青是汉人而不是少数民族,形成《贵州省穿青人民族成份调查报告》(以下简称1955年《调查报告》)。当时的调查报告没有公开,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制订和执行政策的时候是按照这个结论为参考的。1978年9月,费孝通在政协全国委员会民族组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仍把穿青人等归入汉族当中的一部分,他说:“迁居到少数民族地区去的汉人,前后有若干批。早去的汉人曾经长期和内地隔绝,和后去的汉人,在语言、风俗习惯上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受到后去的汉人的歧视,因而自认和当地汉人有区别,解放后,有人要求承认是少数民族。例如贵州的穿青、广西的六甲等。”
1995年民族出版社出版的黄光学主编的《中国的民族识别》一书当中重申了这个结论,内容如下:
“穿青人”主要居住在贵州省西部、乌江上游的六冲、三岔和鸭池三条河的流域。1953年普选时,自报为“穿青”人的有24.8万余人。其中约有一半以上的人口聚居在纳雍、织金两县,其余分布在大方、水城、关岭、清镇、普定、郎岱、兴仁、盘县、普安、晴隆、毕节等县。
早期“穿青人”是从贵州以东诸省迁入的。从语言调查中可以推论出,“穿青”人的祖先曾在湘、鄂、赣一带居住过,然后才进入贵州。这与地方志、“穿青人”的家谱、墓地碑记、文物记录、民间传说相吻合。“穿青人”的传说和家谱记载都说他们的祖先是在明洪武元年间“调北征南”和“调北填南”随军入黔的。许多随军服役的人(称为“民家”,有别于有军籍的“军家”)入黔后,形成一个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汉人移民集团,他们社会地位低,僻居乡间,是农业劳动者,须向当地彝族统治者讨地耕种,当佃户,受剥削。清初改土归流,又有一批汉人(多为官、商)移入贵州,在城市和街场居住,保持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因此,在这些地区有先后迁来的汉人之分,前者称为“穿青”,后者称为“穿兰”。解放前“穿青”、“穿兰”对立,“穿兰”看不起“穿青”,“穿青”受歧视。
识别调查表明:“穿青”人进入贵州后,并没有与其他汉族隔离而发展为单一的民族,也没有受彝族统治者的明显影响,在生活方面与其他汉人发生密切联系。他们传统的地方性特点在向近代民族发展中已逐渐消失,近五、六十年来在语言、服饰、风俗习惯上已和其他汉人(穿兰)趋于一致。属于汉族内部地方性差别基础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穿青”、“穿兰”矛盾,在向现代化民族发展过程中已逐渐消失。所以认定“穿青”是汉人,并不是少数民族。
穿青人过去并没有否认过自己是汉人。我们所收集到的谱书,没有例外的,把汉人中有名的人物作为自己的祖先,比如张氏可以联系上张良、张飞,比如刘氏可以联系上刘邦、刘备。这种情况在苗人和彝人中是不易见到的。在历史上凡是发生民族斗争时,穿青总是在汉人一边的。在吴三桂和水西的战斗中,他们站在水西一边,那是因为这次战争还包括着明朝移民和清朝的斗争。就是这样,在传说中穿青还要声明是出于不得已。穿青过去也从来没有自觉另外是一个民族或部族的单位。他们这个集团并没有一个自己承认的名称,穿青这个名称原来认为是别人对他们侮辱的称呼。过去绝不能当面问对方是不是穿青。我们知道有不少地方穿青和穿兰争着做“真汉人。”。“穿青穿兰是一家”的说法在青兰杂居的农衬中是很普遍的。
  
  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调查结束后,部分穿青人对当时的民族成份调查结果表示不愿意接受。而从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当中,民族问题便不再被提及。到改革开放初期,很多民族问题又重被提起,由此而出现了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一个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的高潮。在此背境下,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了1981 (112)号文件,开展了全省未定民族的识别工作。当时主持此次识别工作的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
苗春亭的意见是:“要加快民族识别的速度,靠国家民委派人来不现实。同样,各地靠省民委派人解决也不现实。有民族识别工作任务的地、州、市、县要组织力量,自己识别自己。”苗春亭特别强调要注意:“弄清民族意愿,与此无关的一些事不要过份追究,比如族源的探讨。民族意愿要作为一个客观存在去调查研究,要作为一个客观事物去对待。” 1984年1月,贵州省民族识别办公室决定穿青组由织金、纳雍两县定人分工撰写出《贵州省穿青人民族成份重新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重新调查报告》),并带到贵阳集中讨论修改。1985年3月,贵州省民委有关人员带着这份报告向国家民委汇报,要求将穿青人识别为单一少数民族,被中央否定。(穿青人知识份子自我民族识别活动材料来自于织金县县志办公室编《织金县志稿·民族志稿》)
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民族项,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对四种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第三种情况特别指出:己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仍应填写为“汉族”,将穿青人归为汉族,文件到了贵州以后,贵州省有关部门没有下发执行。
1986年4月24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办公会议听取省民委党组关于民族识别工作的汇报之后,下发了《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1986) 29号文件,明确指示在穿青、蔡家等八个集团的民族成份问题“没有明确解决之前,先维持现状,即:凡己经按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份时原来怎么填写仍然怎么填写。”
1986年5月1日,国家民委党组向习仲勋并中央书记处报告(即国家民委【86」民政字第25号)“我国民族识别的任务在五十年代己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现已基本解决。”同时提出了几条原则,其中第四条说:“对于相互近似的民族集团,……尽可能地相互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获得习仲勋并中央书记处同意。
时间到了2003年5月,公安部在针对穿青人民族成份的填法时提出填“汉族”的意见,并命令各级公安派出机构具体执行,这一命令在穿青人当中激起了很大的反响,穿青代表通过织金县民委向贵州省民委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贵州省民委联合省公安厅将问题反映到国家民委乃至国务院。2003年8月28日,公安部发出公治(2003)118号文件《关于对贵州省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意见为“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你省革家人、穿青人按照‘凡已按照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份时原来怎么填写仍怎么填写’的原则,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可填写为‘革家人’、‘穿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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