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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及其解决

穿青之家8年前 (2016-02-14)历史穿青36029

《民族法学》 第二章

民族问题及其解决  学术论文 第1张

一、民族与民族问题

(一) 民族的概念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了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所谓共同语言是指同一民族的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彼此交流思想感情、交往联系所共同使用的言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共同语言,没有共同语言就不能结合为一个民族。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同民族的人们必须操不同的语言,也不是说凡说同一语言的人们都必是同一民族。

共同地域指的是组成一个民族的人们长期共同生活、生产、交往活动的范围。共同地域这一民族特征,在民族形成之初或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显得特别突出和重要。它是民族的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形成的物质条件。

共同经济生活,系指经济类型和经济上的联系性。经济类型即民族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在民族形成过程中或形成之初,有的民族以农为主,有的民族以牧为主,有的民族农牧业兼而有之。经济上的联系性,即一个民族的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在经济上的分工和相互依赖,在生产中的相互联系,在共同市场的商品交换等。

共同的心理素质是由民族感情、意志、性格、气质以及民族自我意识等诸因素构成的。它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的特点在该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它通过民族语言、文学艺术、社会风尚、生活习俗、宗教信仰、道德情操以及对民族和人民的热爱、对乡土的眷恋等表现出来。民族心理素质有独立性、能动性、排他性、全民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二)我国民族的概况

1、民族人口

我国是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共有56个民族主体民族汉族,是在“汉代和其后的中原人和四围的外族人接触中产生的”中华民族是具有中国国家象征、由中国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共同体

中国共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是对汉族以外的人口居少数的民族的总称。目前中国少数民族共有55个。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我国少数民族分别是:(教材7页)

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量多少不等,相差悬殊。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在中国55个民族中,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有壮族(1500万)、满族(1068万);人中在1000万以下、100万以上的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布依、朝鲜、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等16个民族;人口在百万以下,10万以上的有傈僳、佤、畲、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撒拉、毛南、仡佬、锡伯等17个民族;人口在10万人以下,1万人以上的有布朗、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基诺等13个民族;人口在1万以下的有:高山、塔塔尔、独龙、鄂伦春、门巴、珞巴、赫哲等7个民族。

2、民族分布

1)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我国西部

西部是指在西部的十二个省区市(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内蒙古、青海)和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湖南湘西、湖北恩施)

西部12个省市区人口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28.7%,面积却占国土总面积的70.8%以上。西部地区陆地边境线长一万多公里,与14个国家接壤,战略和国防地位非常突出。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48个主要分布在西部12个省市区,占少数民族总数的87.3%;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西部的占少数民族总数的73%;在西部的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的96%,占西部地区面积的85.89%;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分布在西部的为115个,占74.2%,其中5个自治区全部分布在西部地区;30个自治州有27个分布在西部,占90%;119个自治县(旗)的83个分布在西部,占自治县(旗)总数的69.17%。因此,可以说,西部大开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

2)民族分布的格局

汉族以内地为中心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以边疆为中心,形成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同时又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交错居住的分布格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聚居。

3)民族分布的特点

一是分布地域辽阔。少数民族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居住,绝大多数县都有两个以上民族成分。

二是分布极不平衡。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分别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30.1%和29.4%,而华东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1.9%.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分布在辽宁、吉林、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青海、四川、贵州、甘肃、湖南、湖北、河北、海南、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是大杂居、小聚居。中国各民族经过几千年的不断相互交往,形成了各民族既杂居又聚居,互相交错的居住状况。有些少数民族既聚居在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又散居在其他地区。

四是民族地区人口密度较小。据1998年人口年报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为1661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7577.5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3.7%平均每平方公里只有27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密度126人的1/5。

3、民族的来源

中国自秦代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已有2000多年历史,各民族都已有氏长久的历史。一般来说,现代各民族都是由古代民族发展演变而来,都可以追溯各自民族的来源。

1)大多数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世居民族。

如汉族的先民由远古时代主要活动于黄河中下游流域的众多的民族集团逐渐融合成的华夏族,发展至汉代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称为汉族。他是融合羌、夷、苗、黎等氏族部落集团而形成的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而满族与2000多年前商周时代的“肃慎”,汉晋时代的“挹娄”、隋唐时期的“勿吉”,辽代的“女真”有渊源关系。藏族是明代土著“雅隆”人与羌族融合而成的。维吾尔族与汉代的“丁零”,唐代的“回纥”有直接渊源关系。

2)有些民族的先民在历史上很早就迁入我国,后逐渐繁衍发展成为单一的民族共同体。

如回族,早在公元7世纪中叶,大批阿拉伯商人由海路来唐经商,定居于广州、泉州、杭州、扬州等地,被当地人称为“蕃客”,这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在中国建筑了最早的清真寺。唐肃宗在位期间曾向大食(即阿拉伯)借兵3000,后来这些将卒留居长安,并娶妻生子。到13世纪初叶,成吉思汗西征时,为躲避战乱,大批阿拉伯人迁入我国定居,被称为“回回”,这些“蕃客”“回回”经过长期定居,并融合蒙古族、维吾尔族、汉族,逐渐繁衍发展成为现在的回族。

3)有些民族是在比较晚近时期才迁入我国。

如朝鲜族,最早是在1848年清将东北弛禁以后才迁入,到19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又有大批迁入,特别是1901年日本入侵朝鲜,更有大批的朝鲜族迁入我国定居下来,逐渐繁衍生息成为现代的朝鲜族。

4)有的古代民族同我国现代不少民族有渊源关系。

如“百越”族不仅是壮、布依族的先民,同时也是侗、水、黎等民族的先民。“回纥”既是维吾尔族也是裕固族的先民。

由此可见,历史上各民族的渊源关系十分复杂,加以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在相互接触、交流,经历着兴衰消长、分合流动迁徙的复杂过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上,都密切关联在一起,造成民族单位众多,支系繁杂,族称殊异的复杂情况。

4、我国民族的识别

1)民族识别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究竟有多少民族?这个问题在新中国建立前是含混不清的。虽然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前后就提出"五族共和"的政纲,而实际上我国的民族又何止汉、满、蒙古、回、藏五族。这是由于在当时,尚不具备彻底弄清我国民族构成的客观条件

1956年8月,费孝通与林耀华两位先生于《人民日报》发表《中国民族学当前的任务》一文,将"关于少数民族族别问题的研究"列为当时民族学研究四项任务的首项(其它三项任务分别为"关于少数民族社会性质的研究"、"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和生活的研究"及"关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研究"),反映出当时的这一实际。①民族识别工作从1953年中央民委派调查组进行畲民识别以来,迄至1987年2月10日国家民委以"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已基本完成"答《民族团结》记者问为止,其间经过30多年时间。这段时间,经国务院确定了我国共有56个民族成分,除汉族外的少数民族有55个之多,基本上解决了我国多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族属即民族成分的问题,其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在某些地区还存在人数不多的少数族体的民族识别问题。这些遗留问题有待于今后继续进行研究,并逐步加以解决。

1950年,全国各地提出的族别称谓达400多个,情况相当复杂,此后经过分析研究,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有的称谓系泛称,比如历史上称中原以外四周各族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直到50年代初,这种泛称仍然存在。如贵州将少数民族均称为"苗",其中又有"仲家苗"(布依)、"侗家苗"(侗族)、"水家苗"(水族)等等,并不限于现今的苗族。

(2)有的称谓系同一民族内部不同支系的自称。如彝族中多数自称为"聂苏"或"诺苏"以外,还有"阿西"、"撒尼"、"子君"、"罗武"、"密岔"、"山苏"和"车苏"等等支系的自称。

(3)有的称谓系同一民族居住地不同或方言区不同的自称。如傣族因住地不同有"傣"、"傣纳"、"傣崩"和"傣雅"等自称。纳西族因方言不同有"纳西"、"纳恒"和"纳日"等自称。藏族中因住地与方言不同有"博巴"、"康巴"、"安多哇"和"嘉绒"等自称。

(4)有的称谓系因服饰或生活习惯不同的他称。如苗族中有"青苗"、"白苗"、"花苗"和"牛角苗"等等。仡佬族中有"花仡佬"与"披袍仡佬"等等。傣族中有"旱傣"、"水傣"和"花腰傣"等等。

(5)有的称谓系因信仰同一宗教而来的他称。如伊斯兰教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称回教。因此,有的便称讲汉语的回族为"回回",称缠头的维吾尔族为"缠回",称东乡族为"东乡回",称保安族、撒拉族为"保安回"、"撒拉回"等等。

(6)有的称谓系不同民族自报的相似名称。如湘、鄂、川、黔有土家族,青海有土族,而彝族中也有自报为土族或土家族的,皆含有土著的意义,实则并非一个民族。

(7)有的称谓系同一民族沿用了历史上不同称谓而来。如白族中有的自称"白子",有的自称"热",而有的则自称"七姓民"等。

(8)有的称谓系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汉民集团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后形成的自称。如贵州的"南京人"、"湖广人"和"穿青人";湖南的"佤乡人"和广西的"六甲人"等等均是。

2)民族识别的概念

民族识别,就是通过对一定地域内、一定时间里的一些人们共同体的特征进行识别,确定其民族的属性和民族的成份。众多有待识别的不同族称,归纳起来基本上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要弄清待识别的民族共同体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二是在少数民族内确定究竟是单一民族,还是某一民族的一部分。

3)民族识别的理论依据和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为指导,密切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的特征的理论,对民族语言文字、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要素,进行历史的综合考察和分析,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也不论周邻国家是否居住有相同的民族,在充分照顾该民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都一律承认为一个民族,同样享有民族平等权利。

首先是共同地域。中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中都形成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同时,又与其他民族形成交错杂居的局面。

其次是共同语言。我国的少数民族中,目前回、满、畲等民族基本使用汉语。还有同一民族讲几种语言的状况。如景颇族中景颇支讲景颇语,载瓦、茶山、浪速三支讲载瓦语。又如裕固族,居东部的讲恩格尔语,居西部的讲尧呼尔语,二者语系不同,不能交际。再如瑶族,一支自称"勉"的(占整个瑶族的70%)讲瑶语,一支自称"布努"的讲苗语,一支自称"拉加"的讲侗语,一支自称"丙多优"的已讲汉语。即便讲同一语言的民族,由于以往交通不便,很少往来,形成了许多方言、土语,彼此也很难沟通。这在苗族、彝族等民族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由此可见,共同语言是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也要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作具体分析研究。

第三是共同经济生活。一个居住较为集中的民族有着共同的经济生活自不待言,但居住较为分散的民族则很难有共同的经济生活的存在。比如四川凉山州内的彝族原来主要是奴隶制经济,云南红河州内的彝族原来还保有封建领主制经济,而云南楚雄州内的彝族原来则主要是封建地主经济。

第四是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民族意识并非不可捉摸可有可无的东西,换言之它往往是民族识别中考虑是否为一个民族的显著标志。

4)民族身份证族别的填写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于居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6日1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为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86年2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刷,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2)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证件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标准相片成相规格为 48 X 33毫米。

(3)居民身份证民族成份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

一是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本人有不同意见,经做工作仍坚持填写自称的,可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如“纳西族(摩梭)”、“苗族(革家)”;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少数民族或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员的,可填写“XX人”,如“澄人”;

三是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仍应填写为“汉族”;

四是对于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名称与我国某一民族名称相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如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5) 不同民族结婚族别的确定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l)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三)世界民族分布

世界有2000多个民族,亚洲居住着上千个民族,占世界民族的半数,因此,亚洲的民族问题也较复杂。非洲有500多个民族,从人种上讲,白人占25%,主要分布在北非至撒哈拉沙漠的南沿,其余的多为黑人。欧洲有30多个国家,160多个民族,大部分民族属欧罗巴人种,东欧国家的民族问题比较复杂。美洲现有的500多个民族,绝大多数为混血民族。大洋洲的居民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即原始的土著居民和新来的移民。前者多属赤道人种的东支。新来的移民主要是欧洲移民和少数亚洲移民。

(四)民族问题

1、何谓民族问题?

从狭义上讲是指民族间的关系问题。从广义是讲它除了民族间的关系之外,还涉及到民族自身的发展、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关系问题。

有民族的存在和民族之间交往,就有民族问题。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民族之间的联系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因此,从狭义上讲,民族问题就是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民族问题表现在民族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思想、语言文字、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贯穿于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全过程。

民族问题的特征:

普遍性:当今世界独立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

长期性:自从民族问世,在民族交往中便产生了民族问题。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民族问题长期存在。

复杂性:民族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不同种族的民族之间,又与种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有些民族问题涉及到国家间关系问题。

重要性:在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涉及到国家治乱安危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各地的战乱无不与民族问题相关,如中东问题、科索沃问题等等。

2、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是巩固和发展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平等、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领导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在民族自治地方当家作主。并正确处理统一和自治、国家整体利益和民族地方具体利益的关系。

二、民族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民族法的历史沿革(教材47页)

主线:大一统的国家观

民族政策开明的代表时期——汉唐

民族文化大融合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民族政策落后、法制退步时期——元朝

民族法制最完备时期——清朝

中国古代民族法的特点:

一是大一统的国家观。在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始于秦汉时期。但是,在夏、商、周三朝时期,就已形成了松散的多民族国家的雏形。据远古的传说,夏、商、周三族始祖和祖先崇拜虽然各异,可他们都把不同来源的祖先汇聚成以黄帝为始祖的大系统,都承认自己是黄帝的后裔。这无非是将大部落联盟的缔造者奉为共同象征,表明三支不同来源的人们已具有共同的民族意识。《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八载有:“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这万国之说是言其多,未必真有一万个诸侯国,但众多的诸侯国聚集在禹的周围是无疑的。后来,长期兼并,国数日趋减少。《后汉书·郡国志》所言,汤武时有三千余国,而周时有一千七百七十三国,春秋时有一千二百国,战国时仅存十余国。这其中绝大多数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夏、商、周的天子是所属众多诸侯的共主,“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②在以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哪个民族的政权实现了全国的统一,也不论是哪个民族建立割据政权,都把自己作为中国当然、合法的主人,都以中国的正统自居。因此,在他们当政时,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权的完整,是调整民族利益,处理民族关系的首要前提。无论是兴起于汉代的“和亲政策”;还是汉唐时期“羁縻统治”,让少数民族首领“复长其民”,“恩惠抚和”的方针。无论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中央派出机构;还是“西和诸戎,南抚夷越”。无论是强迫同化;还是分而治之,甚至武力征伐。总之,封建王朝都把处理好民族关系,联合各民族力量放在国家统一的重大战略地位上,这是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一条十分鲜明的主线。

二是汉夷两制、分而治之。对于难于同化的较大的少数民族,或处于统治边缘范围、控制力衰减的地区的少数民族,历代王朝则实行“汉夷两制”分而治之的原则。从汉朝开始的“羁縻统治”,就其本质讲,是一种间接统治形式。即中央政府通过授予少数民族首领各种官职,甚至封王封侯,使其“复长其民”,“齐其政,不易其宜;改其教,不易其俗”,以实现对这些民族的统治。辽代采取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制政策。后来,发展成为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达赖、班禅和噶厦制度,这是分制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

三是民族不平等和强制同化。在中国古代民族法中,不论是汉族统治者对待少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统治者对待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其民族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民族不平等与强制同化,这是阶级社会国家政权的本质所决定的。汉代对少数民族的武力征服,南北朝政权更迭时的民族仇杀,元朝公开宣布各民族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把全国各民族人民的身份地位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不同身份地位的民族在权利义务方面是不平等的。伴随民族不平等的是强制同化。鲜卑族统治者建立北魏政权后,为了巩固其统治,大力推行强制汉化政策。孝文帝时,强迫鲜卑人改汉姓,禁止鲜卑官吏讲鲜卑语、穿鲜卑服饰,提倡鲜卑贵族与汉族地主通婚,实行自上而下的强制同化。清军入关后,强迫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一律剃发留辫,穿满族式衣冠等,都是这一立法原则的体现。

1、中国奴隶社会民族法的内容(教材50页)

(1)礼

奴隶社会的礼,是由民族习惯演化而成的,具有规范性与强制性,故称礼法。所谓礼,最初就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之酒礼亦谓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③王国维对礼的解释得到学术界的认同。礼原来是祭神灵和祭人鬼的器具,盛有两块玉石。后来供祭的酒也叫礼。以后凡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礼。这种祭祀活动是氏族或部落的一种习俗,并日益规范化、程序化。

西周,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德”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与婚、表、冠、祭等活动的周礼。西周的礼既是国家的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和刑事、民事、民族、经济等方面的法则

(2)刑

刑起于兵,兵即战争。刑出于兵,是说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是实施军事讨伐。刑也就是奴隶社会民族法的重要形式与内容。禹即位后,三苗不服,即大举征伐,最后三苗逃窜被消灭。《尚书·舜典》说他“窜三苗于三危”。商朝对北方少数民族大举征战,才被征服的各民族在政治上承认了商王的“共主”地位,并接受了商王的封号,处于臣服地位。此外,卜辞中还有不少关于“征夷方”,“征尸方”,“正人方”,“我尸方”等记载。周朝与四方夷、蛮、戎、狄时有联合,时有战争。周成王时,东方的徐、奄、蒲姑曾助武庚叛周,严重威胁着周朝的统一,周公遂出兵二次东征,战争持续两年之久,最后控制了东方各民族的政治、军事重镇。而且史籍对周朝向各民族“大刑用甲兵”的记载腑拾皆是。

(3)划分五服

西周时,为了对周边的夷、蛮、戎、狄等民族进行有效统治。周王朝规定,凡属王畿外围的地方,以百里为率,视距离的远近分为五等,称为五服,即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其中划分:“蛮夷要服,戎狄荒服”。④明确规定,“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意思是要服者必须向周天子贡纳物品,荒服者不论是在位或继位都必须承认周天子的统治地位,履行朝见。不贡不朝者,经过“修名”、“修德”后仍然执意违悖要服或荒服,就要“修刑”,或以武力讨伐。⑤

2、中国封建社会民族法的主要内容(教材53页)

(1)在民族地区建置地方政权机构

政策:羁縻统治——中央政府授予各少数民族首领以各种官职或封以爵位,使之成为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权长官,在其地实行自治,当地的社会制度维持民族原状。

(2) 和亲联姻

秦汉时期,北方强族匈奴进入全盛时期,汉高祖武力征伐失败,被围平城,接受了大臣娄敬提出的“和亲”政策。他对刘邦说:以汉女出嫁匈奴,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外孙为单于,岂闻外孙敢与太父无礼哉?可毋战以渐臣也”。⑥由此,才有千古流传的“昭君出塞”。南北朝时,匈奴人刘渊建立汉政权(304-329)。刘渊之所以姓刘,是由于“初,汉高租以宗女为公主,以妻冒顿,约为兄弟,故其子孙遂冒姓刘氏”。⑦唐代继续“和亲”,历史上才能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入藏联姻的业绩。唐太宗在位时公开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⑧提出了“恩惠抚和”的政策。清朝不但给蒙古王公以种种特权,并世代与之结姻亲。总之,和亲联姻是中国古代民族法的重要内容。

(3) 民族分治

A移民

B屯军

C调将

D法制多元化

(4) 武力征服:

秦、汉、唐、元、清(大统一时代)

(5)设置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元朝以前,中央政府没有专门负责民族事务的机构,只是由“典客”、“大鸿胪”等官员兼理民族事务。元朝开始设置宣政院,清朝设置理藩院,成为封建社会专管民族事务的中央常设机关,是中央政府的重要部门之一,为处理民族事务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组织保证。

(6)立法

秦、唐、清是中国民族立法的典型时期。最早的成文民族法,是秦朝的《属邦律》。秦《属邦律》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民族法。其主要内容:一是民族相对自治。二是保障少数民族首领享有法律特权三是实行民族同化。其历史影响是开民族立法先河,其立法精神为封建后世朝代所继承。《唐律》是我国封建立法的典范。其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开二元法律制度的先河,其影响至今存在。到了清朝民族立法进一步完善,除了《大清律例》之外,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的单行法律《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番律条款》等。在《光绪会典》也汇编有关适用于少数民族的诉讼、审判、定罪、量刑等单行法规。这些标志着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成熟。清朝民族法制是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典范和最高成就。

(二)外国民族问题的解决

就世界范围来讲,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联邦制,即以某一个或几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成员国或分子国,然后再把这些成员国或分子国联合成一个统一国家。另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即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划定行政区域,使居住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民族享受自治权。

前苏联也好,前南斯拉夫也好,尽管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曾经创立一种可供世人借鉴的模式,但目前的俄罗斯和南斯拉夫现状,充分说明该两国先前的模式有值得认真检讨的地方。环顾当今世界,一些地区间民族问题动荡不已,甚至导致战火绵延,国家分裂,而多民族的中国却是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这不能不说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是成功的,这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从其建立始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解决。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权组织对民族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经历了由联邦制下的自决到单一制国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过程。而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美国入侵伊拉克等事件说明,西方下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其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民族自决权,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即是明证。威尔逊的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 列宁也坦然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但是,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在1945年4月建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是苏联代表团力主将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宪章的。最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如下:“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在联合国的头二十多年中,西方国家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义。但随着殖民地人民独立解放的潮流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外交家转守势为功势。他们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决权,而是赋予“自决权”以新的涵义。他们最重要的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权利。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从此,“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发人深思的是,西方“对内民族自决权”的新理论确实转变了它在联合国的被动局面,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时似乎患了失语症。怎么办?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学习西方国家接过“民族自决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的经验,接过西方的“对内民族自决权”和人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正好提供了一个理论创新的机会。

1991年6月25和26日,南斯拉夫经济最发达的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两共和国自行宣布独立,标志着南斯拉夫解体的开端。1991年12月23日,德国率先承认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为何德国如此积极?据德国外长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说,德国尊重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两民族的自决权。但是,按照“对内民族自决权”等于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的理论,克罗地亚不应该获得承认,至少不应该这么快地获得承认。首先,欧洲共同体的南斯拉夫问题仲裁委员会认定,克罗地亚宣布独立后,没有给新成为当地少数民族的塞尔维亚族以人权保障,而是对塞族进行了种族清洗(强迫人口转移),造成20万塞族难民流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其次,克罗地亚的塞族居民也进行了投票公决,要求塞族在克罗地亚的民族自决权。但德国全然不顾这些,以即将于1992年成立的欧盟应统一对外为由,大力游说欧共体其他国家承认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这不能不使世人怀疑刚刚统一的德国企图重建其传统势力范围,因斯洛汶尼亚是其近邻,而克罗地亚则是二战间的德国傀儡国。

美国自1992年4月7日同时承认波黑,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为主权国家后,一直发挥着北约国家处理南斯拉夫事务的领导作用。波黑局势比克罗地亚更为复杂,因为波黑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穆斯林三个民族组成,其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占人口的多数且交叉混杂居住。“波黑共和国”独立后,波黑境内的克族和塞族又进一步自行成立独立的“波黑克族共和国“和“波黑塞族共和国”,穆斯林原教旨主义者亦要求成立独立的“波黑穆斯林共和国“,三方不断交火,各方都出现了严重的非人道暴行和对它方的种族清洗(强迫人口转移)。虽然在美国主导下,三方于1995年底达成“达顿和平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停火协议,并非有效的政治解决方案。为什么政治解决方案如此难以达成呢?这深刻地反映了在一多民族交叉居住国家内推行“对内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困境。

可见,“对内民族自决权”等于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的理论,一经运用于南斯拉夫解体危机,却造成了空前的破坏人权的灾难!显然,人权于主权之间并不是孰高孰低的关系,如把“对内民族自决权”绝对化,以之任意改变国家主权,其逻辑结果必然是严重践踏人权的种族清洗。

出席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0届人权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在大会发言时强调,民族自决权是一项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人权,是实现所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证明,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在完全摆脱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后,才能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享受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她说,任何国家都不应企图、也无权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恃强凌弱、干涉别国内政是对他国民族自决权的粗暴侵犯,更违背了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民族自决权不能成为分裂主权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的借口,也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侵犯主权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对这种行为,国际社会应予以坚决反对。

(三)新时期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

1、“民族法制”概念的提出及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个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第一次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强调指出:“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作出了大的原则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2001年2月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

2、中国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建设的核心及贯彻的原则

1)中国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建设的核心

是全面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

2)中国法制建设贯彻的原则

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内容很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主要有3条原则贯彻其中:

(1)实行彻底的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石。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几个方面涵义:

第一、各民族不论其人口多少,发展程度如何,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异同,都没有优劣、贵贱之分,都是社会生活中平等的一员,都拥有同等的地位。

第二、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各民族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承认任何民族及其成员在任何方面拥有特权,也不允许歧视任何民族及其成员。

第三、各民族内部成员也是平等的,不允许民族内部存在压迫和歧视制度。

第四、逐步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截至2003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总数达到290多万人。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上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 ⑨

(2)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少数民族居住情况,可以由一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也可以由几个民族联合实行区域自治。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内容:

①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③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内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实施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帮助10多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了文字。到2003年底,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

现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

④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回、维吾尔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

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职人员26000多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职人员5100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⑤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节庆习俗,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食品的经营,扶持和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丧葬习俗等。

同时,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

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⑦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不同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有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29个,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遗产有拉萨布达拉宫、丽江古城等2个;自然遗产有九寨沟、黄龙风景名胜区和“三江并流”自然景观等3个。此外,纳西东巴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⑩

(3)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指各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得到高度发展,民族自身素质得到极大提高,各民族的特点得到全面的充分展现,共同走向富裕、文明的社会。为此,国家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各民族人民开发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

①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的战略位置。

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5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大建设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对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资源的时候,适当提高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中国政府自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开始,就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青铜峡水电站、新疆石油勘探等,以及四川至西藏、青海至西藏、新疆至西藏等公路干线和包头至兰州、兰州至西宁、兰州至乌鲁木齐的主要铁路干线。20世纪90年代,修建了宁夏中卫至陕西宝鸡铁路、新疆南疆铁路、塔城机场等一批大型交通设施。2000年以来,国家通过投资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重大工程,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家对西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给予特殊安排。1984-1994年,国家投资、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人民币。1994-2001年,中央政府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程;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投资9.6亿元人民币,援建了32项工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312亿元人民币,建设117个项目。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相继大规模地实施了惠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出口公路建设”、“西部通县油路工程”、“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共投资近1000亿元人民币,新建和改造了22.5万公里农村和县级道路,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交通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11

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④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确定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

全国22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近半数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四川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此外,国家还在新疆实施了“塔里木盆地综合治理工程”,在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实施了“三江源保护工程”,并高度重视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生态治理。

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各类教育事业。

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用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同时又在发达地区开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中国政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决定从2005年起在少数民族地区试点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2500人,力争在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总数1.5万人的规模。

⑥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再次把民族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新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

1990年,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国家从2000年起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对22个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采取特殊帮扶措施,重点解决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12

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

⑧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

⑨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中国政府致力于在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⑩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参考书目:

① 载《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123页。

② 《诗经·小雅·北山》。

③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释礼》。

④ 《尚书·禹贡》。

⑤ 《史记·周本纪》。

⑥《汉书·卷四十六》。

⑦ 《晋书·刘元海载记》。

⑧ 《资治通鉴》卷198。

⑨ 《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

⑩ 《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

11 《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

12 《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民族法学》教案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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