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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穿青人的诉讼”之最后说明

穿青之家8年前 (2016-02-28)人云穿青29496

关于“一个穿青人的诉讼”之最后说明  第1张

为申领一张记载有“穿青人”字样的居民身份证,弟奔走良久。其间,弟曾在“穿青人”论坛发帖--一个穿青人的诉讼,承蒙众多朋友热情支持,弟不胜感激,在此谨表谢意!此事年前已告终结,因俗务缠身,一直未能给诸位朋友做一交代,现特就此事略作说明如下:


一、两次被拒


弟曾于2006年申领过民族为穿青人的身份证,被拒。因其时法律意识不强,社会经验较少,以及弟之惰性,所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09年8月,弟再次申领身份证,被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具体情况弟之前所发帖中已有详述)。于是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求力量穿青人论坛,得到众朋友的支持,乃知弟之不孤独也。


二、法律意见


2009年8月11日,弟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给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寄去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各一份。“法律意见书”全文如下: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我曾于2009年8月8日向贵局沙坪坝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却被该所以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里并无“穿青人”一项为由拒绝。我认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


其一,我父母俱为穿青人,我理所当然也是穿青人,我户籍上的民族项目也为穿青人,且贵局2001年发放给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项目也为穿青人。


其二,根据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我的民族项目亦应填写为“穿青人”。


其三,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局辖区内,向我发放居民身份证是贵局的法定职责。至于贵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里面没有“穿青人”一项,是贵局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而不能作为拒绝向我发放居民身份证的理由。


综上,贵局应当受理我的申请,并发放居民身份证。请贵局自收到本法律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发放居民身份证。本人同时亦保留一切可能之途径以维护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基本权利。


关于此需要说明的有两点:其一,其中所定60日期限,为法律之规定。所谓“一切可能之途径”自然并非仅法律一途。此法律意见书语气强硬,原因在于我有法律依据。其二,为什么要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这是为了收集证据。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必须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实践中有的机关既不受理老百姓的申请,也不给予任何书面的答复,导致我等百姓状告无据。弟在律师业务中常遇到这样的事。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在单据上写明内装“法律意见书”,这起码证明我曾经提出过申请。


大概1周之后,收到沙区分局的书面回函。回函称:1、不能办穿青人身份证的原因是民族字典里面没有穿青人;2、要在重庆办理穿青人身份证需要重庆市民宗委的同意。


三、委曲求全


从法律上说,是否需要和民宗委沟通是公安局的事,同时,有了公安局的回函我就可以提起诉讼了,但为了能尽快办到身份证,弟仍委曲求全,于2009年8月20日给重庆市民宗委寄去一份申请书。全文如下:


关于请求同意以穿青人为民族项目填写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书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我是原籍贵州省织金县的穿青人。由于我的居民身份证即将过期,故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提出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请求,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认为,在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上填写穿青人须经贵委同意。


穿青人属国家待定民族成分的群体,如何确定穿青人的民族成分,这有待于国家民族识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但是,在穿青人民族识别问题最终解决之前,作为穿青人的我却需要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而居民身份证上又必须记载民族成分。这就是我当前面临的尴尬处境。据了解,当前在重庆市还有很多穿青人和我一样面临同样的尴尬境遇。没有居民身份证我便不能买房买车、结婚生子、银行开户,我甚至不能坐飞机、住旅社,而从事这些事项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前国家对于穿青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即“凡已按照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分时原来怎么填写仍怎么填写”,所以我的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为穿青人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当前,在贵州、北京、上海、南昌等地,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也都填写为穿青人。


综上所述,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为穿青人,既符合国家规定,也有实践先例,同时亦符合以人为本、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义。因此,请求贵委同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穿青人为民族项目为我办理居民身份证。


特此申请。


此申请书做乞求状,原因在于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民宗委同意我的请求,即便我有政策上的依据。


2009年9月13日,收到重庆市民宗委的书面回函,回函同意了我的请求。


我随即将民宗委的回函复印件交沙区分局,该局工作人员口头同意给我办理,但一直没有下文,后来我又打了几次电话询问,对方一拖再拖。后来,弟作了一次手术,月余方愈,此事便放置一边。


四、不得不告


弟病愈之后,前定60期限已过,提起诉讼之条件已经具备,于是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正后的行政起诉状全文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基本信息略)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陵,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09年8月8日向被告所属沙坪坝区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该所以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里并无“穿青人”一项为由拒绝了当场原告的申请。2009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书面申请,被告仍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民族字典中没有“穿青人”为由拒绝,并认为民族项目填写为“穿青人”须经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认可。2009年8月19日原告向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了相关申请,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回函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后经数次联系,被告口头同意向原告发放身份证,但一拖再拖,至今仍未向原告发放居民身份证。


原告认为:其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告享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基本权利,作为户籍管理单位,被告负有向原告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基本职责。原告于2009年8月8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至今已70多日,而被告仍未发放居民身份证,被告显然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其二,关于原告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过程中公民民族成分更改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原告申请的复函,原告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应填写为穿青人,且被告发放给原告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族项目也填写为穿青人。至于被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穿青人”一项,是被告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而不能作为拒绝向原告发放居民身份证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8条和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五、得饶人处且饶人


法院受理了我的诉讼后,向沙区分局送达了我的诉状。沙区分局收到我的诉状后第二天给我电话。称:经开会研究,我的身份证还是不能给我办,但是可以给我办个临时的,希望我能撤诉,如果不撤诉,他们一上法庭就承认败诉,但是还是不能办。我的答复:不撤诉。原因1、这本来是公安局的事,但是这几年来你们一直没有给穿青人办;2、我起诉了,你们都还是这个态度,我要是撤诉了,你们更要拖下去。


第2天,法院给我打电话,希望我撤诉。我的答复:这几年公安局一直不给穿青人办身份证,造成很多穿青人要么把民族改为汉族,要么将户口迁回贵州,这对于我们穿青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来没有听说有谁办理身份证像我这样费周折的,我有一腔怨气需要发泄。


之后一周,沙区分局给我电话,称:他们已经派人到贵州学习,我的身份证原则上可以办了。我的答复:很好,办了再说。


又之后一周,法院给我电话,称:公安局说已经可以给我办了,要不要撤诉。我的答复:办了再说。


又之后一周,我去派出所办身份证,工作人员说,有快慢两种,快的14个工作日内,慢的45个工作日内办下来,快的40元,慢的20元。我办了慢的。


又之后一周,派出所给我电话说,我的身份证已经办下来了。


我是在重庆第一个拿到第二代穿青人身份证的。我去领身份证的时候,工作人员说上午又有两个穿青人来办身份证。我内心窃喜,为我自己喜,亦为穿青人喜!


又之后记不清多久,法院给我电话说:“别个已经给我办了,我的诉讼没有意义了,希望我撤诉。”我回答说:“我的诉讼不是没有意义,还是很有意义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法院应当作出行政机关违法的判决。不过,鉴于我起诉之后,公安局的态度较好,我可以考虑撤诉,但是我最近较忙,年后再去撤诉。”承办法官说:“如果你较忙,那我下周过来为你办理撤诉手续。”


第二个星期,承办法官亲自来到学校,退还我案件受理费50元,我终于撤诉。(注意:案件受理费是承办法官代垫的)


我的本意,要一份判决被告违法的判决书,但鉴于被告比较积极,亲友皆劝得饶人处且饶人,于是作罢。


六、结束语


在重庆终于可以办理穿青人居民身份证了,但是请注意,穿青人身份证的机读信息仍为“其他”。穿青人民族识别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弟将此事所涉文书不厌其烦的罗列出来,目的在于,若有穿青人朋友遇到类似情况,相关文书可以复制使用。凡涉穿青人有关法律事务,弟愿鼎力以尽绵薄。


弟以为,穿青人之未来尚不可预期,但无论结果如何,吾辈当尽吾辈之事。最起码在别人问我们是谁时,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说“我是穿青人”,并且,随时准备不厌其烦地解释何谓穿青人。解释,即为宣传。身为穿青人,并不丢脸。在民族识别中,不能因为别人说我们是谁,我们便是谁,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认为我们是谁!穿青人之民族识别,须有足够之理由说服我67万穿青人。


愿五显神佑我穿青!


穿青万岁!


                                   穿青人:王热


                                    2010年3月9日于重庆大学


另:版主yina所提穿青人酒会之倡议,弟深为赞同。愿有机会与我穿青同胞共谋一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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